燃放时间为

每年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

为确保广大市民在春节期间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营造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氛围,大连警方介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大连市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有关内容。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 重要军事区域;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4. 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 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 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 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8. 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 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0. 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1.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2.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星海湾、高新园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在此期间,每日6时至23时(除夕至正月初三不限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以外地区,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个人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燃放产品。

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

1. 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要在室外燃放,且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燃放场地。

2. 未成年的小孩慎用烟花爆竹产品,要由大人燃放,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

3. 不要取出烟花爆竹内的火药做其他玩具。

4. 要选择安全地点,且平衡放置后燃放。

5. 严禁用鞭炮玩打“火仗”的游戏。

6. 燃放时,应将鞭炮放在地面上,或者挂在长竿上,不要拿在手里。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 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3.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